申報主體為寶安區園區的運營管理機構,且注冊地在寶安區(企業自有園區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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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原文
深圳市寶安區工業和信息化局關于開展園區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補貼項目申報的通知
各相關企業:
根據《深圳市寶安區關于應對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企業復工復產和保障重大項目建設的若干措施》及其配套操作規程,我局現開展園區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補貼項目的申報工作,有關通知如下:
一、補貼條件
1.申報主體為寶安區園區的運營管理機構,且注冊地在寶安區(企業自有園區的除外);
2.疫情期間,積極配合街道、社區開展人員排查、信息登記、隔離人員服務、區域清潔消殺等疫情聯防聯控服務工作。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項目不予補貼:因防控措施不到位,被相關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園區管理負責人因防控不力被處以治安處罰;不配合社區落實工作場所隔離、人員排查措施;項目防控工作存在不足被街道辦、社區以及相關職能部門約談、警告、通報批評且拒不整改;因防控不足造成項目失管、失控或引發園區內職工群訪現象的。
二、申報對象
寶安區行政區劃范圍內的產業園區,包括:生產制造廠房、研發用房及配套設施(宿舍、商業)等。
三、補貼標準
1.以園區建筑面積為準,按照 0.5 元/㎡/月的標準給予符合條件的園區運營管理機構2個月的資金補貼。
2.補貼面積為園區的建筑面積,以園區的物業產權證明為準(無物業產權證明的,以所在社區工作站和街道辦核準數為準)。
四、申報材料
1.園區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補貼項目申請表(應取得所在社區工作站審查意見;有合法產權的應提供合法產權證明);
2.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營業執照復印件;
3.運營管理機構的法人授權委托書,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和項目經辦人身份證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無須驗原件);
4.銀行開戶證明(開戶行應在寶安區);
5.園區購買消殺、測溫等防疫物資購置合同、發票及企業內部采購審批、出入庫單據等相關證明材料;
6.寶i企園區備案截圖(應先登錄“寶i企”微信小程序,在“活動專區”下填寫“寶安區產業園區備案”,如實、詳細地填寫完畢后按指示保存截圖并打印)。
以上材料一式兩份,每項材料應加蓋公章。
五、申報流程
符合條件的園區運營管理機構填寫園區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補貼項目申請表(附件1)并取得所在社區工作站的審查意見后,郵寄紙質申報材料至所屬街道辦責任部門。街道辦責任部門接收申報材料,并對園區建筑面積、聯防聯控服務是否滿足補貼要求、園區管理機構情況等進行核查,出具明確的審查意見。對于通過審核的項目,將相關材料分批整理、編號、打包報送至區工業和信息化局。
六、申報時限
受理申報時間:7月23日至8月19日。
七、各部門聯系方式
附件:1.寶安區園區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補貼項目申請表
2.各街道受理部門聯系信息表
深圳市寶安區工業和信息化局
2020年7月22日
(聯系人:劉先生,聯系電話:27848862,278485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