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企業遷入設立后三年內任一個會計年度營業收入的6‰給予落戶獎勵,最高6000萬元;引進世界500強企業設立中國區總部,給予引薦人20萬元; 引進世界500強企業設立其他獨立法人機構,給予引薦人1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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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內容
深圳市龍崗區經濟與科技發展專項資金支持招商引資工作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大招商引資工作力度,營造良好投資環境,吸引重大產業項目落戶龍崗區,根據《深圳市龍崗區經濟與科技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區經濟促進局(區投資推廣署)是區經濟與科技發展專項資金支持招商引資工作的主管部門,按照《深圳市龍崗區經濟與科技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履行職責。
第三條 區政府對經認定的新引進落戶龍崗的重點產業項目和對我區招商引資工作有重大貢獻的項目引薦人,以及經認定的產業鏈薄弱環節投資項目實施資金支持及獎勵。
第二章 支持條件和標準
第一節 重點引進的產業項目支持條件和標準
第四條 重點引進的產業項目應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一)世界500強、中國500強、大型企業(含大型國有企業、大型跨國公司、大型民營企業)、上市公司、行業龍頭企業在龍崗區新設立或新遷入的法人機構,且在遷入設立后三年內任一個會計年度營業收入4億元以上的工業項目;
(二)符合龍崗區產業發展戰略和產業政策、具有重大產業支撐作用、經區政府扶持資金管理聯席會議審定并報區政府常務會議備案后確定引進的項目。
第五條 對第四條新引進的重點產業項目,按其遷入設立后三年內任一個會計年度營業收入的6‰給予一次性落戶獎勵,最高6000萬元。
重點引進的特別重大的產業項目,其落戶獎勵標準可通過與區政府簽署的合作協議另行約定。
第六條 對符合第四條條件且在我區沒有購置產業用地的重點產業項目,在我區租賃自用辦公用房(不含附屬和配套、生產用房)的,合同期在3年以上的,租期滿1年后,按區域租金市場指導價的50%為標準,一次性給予一年的租金補貼,最高1000萬元。享受補貼的企業需承諾其所租賃的辦公用房不得對外轉租。
第七條 對符合第四條條件且在我區沒有購置產業用地的重點產業項目,在我區購買或租賃自用辦公用房(不含附屬和配套、生產用房),首次裝修辦公場地的費用,按裝修費用每平方米500元的標準,給予最高500萬元的一次裝修補貼。享受補貼的企業需承諾其辦公用房不得對外轉租或出售。
第八條 產業鏈薄弱環節投資項目配套扶持。
(一)扶持范圍:
獲得深圳市產業鏈薄弱環節投資項目獎勵的重大產業項目,且注冊地為龍崗區。
(二)扶持標準:
按項目獲得市級扶持額的50%給予配套,扶持金額為一次性給予150萬元。
第二節 項目引薦人的支持條件和標準
第九條 項目引薦人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項目投資方與區政府之間發揮積極作用的機構和個人;
(二)通過引薦、推介、溝通、協調使得投資方在龍崗區落戶。
第十條 對同一項目的引薦人資格只認定一個引薦機構或個人。如投資方委托兩個以上機構或個人,視為一個引薦人團隊。
引薦人不受戶籍和工作地限制。
第十一條 引進符合第四條規定的重點產業項目,對引薦人按以下標準獎勵:
引進世界500強企業設立全球總部或跨國地區總部,或引進中國500強企業設立總部,給予引薦人一次性獎勵30萬元;
引進世界500強企業設立中國區總部,給予引薦人一次性獎勵20萬元;
引進世界500強企業設立其他獨立法人機構,給予引薦人一次性獎勵10萬元;
引進中國500強企業設立其他獨立法人機構,給予引薦人一次性獎勵5萬元;
引進境內外上市公司總部,給予引薦人一次性獎勵10萬元;引進新三板上市企業,給予引薦人一次性獎勵5萬元;
引進符合第四條規定的其他類項目,給予引薦人一次性獎勵5萬元。
第十二條 引進金融機構設立總部的,給予引薦人一次性獎勵30萬元;引進金融機構總部一級分支機構的,給予引薦人一次性獎勵20萬元。金融機構的認定按照《深圳市龍崗區經濟與科技發展專項資金支持金融業發展實施細則》執行。
第十三條 引進上一年度服務收入5000萬元以上或營業收入3億元以上的互聯網、電子商務企業,或上一年度營業收入規模在國內同行業排名前5位的電子商務企業設立的分支機構,給予引薦人一次性獎勵10萬元。
第十四條 引進國家級高新技術企業的,給予引薦人一次性獎勵3萬元。
第三章 申請和受理
第十五條 區經濟促進局(區投資推廣署)按照《深圳市龍崗區經濟與科技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與本實施細則規定,公布項目申請指南。申請單位請登錄區經濟促進局網站查詢、下載相關材料。
第四章 審核和公示
第十六條 區經濟促進局根據《深圳市龍崗區經濟與科技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與本實施細則規定對申報項目或企業進行審核。
第十七條 審核通過或經區政府扶持資金管理聯席會議通過的項目,按規定在龍崗政府在線進行公示,公示期五天。公示有異議的,由區經濟促進局進行調查或者組織重審,調查或重審結果證明異議內容屬實的,不予扶持,并將有關情況告知申請人。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享受本細則資金支持的企業5年內不得遷離龍崗區。
第十九條 本實施細則所述支持與獎勵的新引進的重點產業項目為本細則首次實施之日(2016年5月4日)后在龍崗區新注冊引進的項目,申請時限為注冊登記之日起3年內。
申請產業鏈薄弱環節投資項目支持的企業須符合深圳市相關政策要求。
第二十條 本實施細則所述的營業收入以龍崗區統計部門的數據為準;細則規定的“以上”,包含本數;本細則規定的“以下”,不包含本數。
第二十一條 公職人員不適用本細則。
第二十二條 本實施細則由區經濟促進局(投資推廣署)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實施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